來 源: |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 號: | 達市府發〔2022〕16號 | 瀏 覽 量: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高新區管委會,達州東部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單位):
現將《達州市市級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達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日
達州市市級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市級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實現“共享建設、集約建設、高效建設”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21〕4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是指市本級人民政府使用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等預算安排的資金,通過直接投資或者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建設、購買服務,總投資30萬元以上的下列非涉密信息化軟硬件項目:
(一)使用市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市級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地方政府新增債券、專項債和項目配套融資資金的項目;
(四)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五)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六)政府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
(七)其他應當納入政府投資的項目。
包括:政務信息化基礎設施(電子政務網絡平臺、政務云平臺、信息安全基礎設施、數據中心及機房)、信息資源庫、共性支撐平臺、重點業務信息系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電子政務標準化體系以及相關支撐體系等符合《政務信息系統定義和范圍》國家標準的項目。
第三條 市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實施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信息化項目產生方式主要有自行建設和購買服務。信息化項目管理堅持統籌規劃、共建共享、業務協同、安全可靠的原則。
第五條 市數字經濟局負責信息化項目的統籌規劃、年度計劃、項目儲備、可行性研究、項目立項、建設方案的技術性審查、項目驗收前置核準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信息化項目的預算管理、資金評估和政府采購管理工作。
市政府采購中心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信息化項目的采購事宜。
市審計局負責對信息化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市委網信辦、市國家保密局、市密碼管理局、市公安局等按照職能職責,負責信息化項目實施和運行中的安全監管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信息化項目應按規定履行項目立項、建設技術方案及概算審查、財政預算評估、政府采購、驗收前置核準、履約驗收等基本建設程序。
第二章 年度計劃管理
第七條 按照“大平臺、大數據、大系統”的發展方向,統籌考慮各部門(單位)建設需求,建立市級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庫(以下稱信息化項目庫)。每年10月底前,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國家、省信息化建設相關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及時將經過調研謀劃后擬實施的信息化項目(含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通過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平臺報市數字經濟局,同時提交項目申報材料。市數字經濟局初審后納入信息化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滾動儲備。
第八條 工程建設中包含的信息化項目,應當與工程項目分開單獨立項,并執行本辦法規定。
第九條 項目申報材料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建設單位、項目建設依據和必要性、項目建設內容、項目績效目標,擬采用實施方式(自行建設或購買服務)及主要原因等;
(二)技術方案。包括應用系統實施方案、信息資源目錄、政務云需求方案、等級保護或分級保護方案、密碼應用方案等;
(三)資金來源。包括投資額度和運行維護經費、經費渠道(預算內資金、中央、省、市專項資金等)等。
對存在項目申報資料不全或未按申報要求提交、單位已建系統可滿足需求或新需求不清晰、現有信息系統數據應共享未共享、無正當理由拒絕新建系統數據共享開放等情形的項目,均不列入信息化項目庫。未納入信息化項目庫的項目,市數字經濟局原則上不予進行技術方案審查(市委市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條 市數字經濟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單位),組織專家對納入信息化項目庫的項目,進行新建或在已建項目上升級疊加逐一論證,對通過論證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統一經市委財經委員會審議后,報市政府常務會、市委常委會審定。市數字經濟局根據市委市政府審定意見對信息化項目一一出具立項批復意見。立項批復作為項目技術方案審查和資金安排的依據。
未納入信息化項目庫的項目,根據投資規模按程序經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議審定通過后予以立項。
第十一條 實施方式為自行建設的信息化項目,立項后工作深度必須達到編報項目技術方案,含系統整合、集約化建設和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分析專篇(章)。
上述項目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明確要求;
(二)涉及國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況緊急;
(三)總投資不超過1000萬元。
第十二條 實施方式為政府購買服務的信息化項目,應當在立項后,編報項目服務需求技術方案,包括項目必要性、技術性和經濟性分析,信息資源共享分析,信息安全要求,采用自行建設和購買服務方式經濟性比較分析,經費需求,招標和采購方案等內容,明確主要目標、服務需求。同時,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不屬于政府采購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貨物和工程,以及將工程和服務打包的;
(二)在信息系統使用期限內,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支付的服務費預算總額,明顯小于通過自行建設所需的建設、運維經費總額,具有較好經濟性的;
(三)存在多家潛在服務提供商可供選擇的;
(四)不違反國家關于政務信息系統與信息資源安全保密有關要求的。
第十三條 每年7月,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數字經濟局會商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提出年度信息化項目計劃中期調整建議,經市委財經委員會審議后,按程序報請市委市政府審定。
第三章 基礎設施和信息資源統籌管理
第十四條 基礎設施建設模式實行集中建設。市數字經濟局對本市信息化基礎設施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并按要求與國家、省相關平臺對接互通?;A設施包括政務云平臺、政務網絡、數據中心、災備中心、共享平臺、開放平臺等。
第十五條 市級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信息應用系統、平臺、數據等資源向統一的信息化基礎設施整合,不再新建、改建、擴建基礎設施。按照國家和省規定需要新建基礎設施的,需經市數字經濟局論證通過并報市委市政府審定后按程序組織實施。
鼓勵公共企事業單位使用市級信息化基礎設施開展應用。
第十六條 城市數字化治理綜合平臺建設模式采用集中建設。原則上涉及應急指揮調度、城市治理、綜合展示等城市數字化治理綜合平臺建設均應整合到“城市大腦”建設當中,避免條狀分割,實現集中建設。
第十七條 信息化項目原則上依托市級政務云、電子政務網、城市公共信息服務平臺等開展集約化建設,實現信息系統由分散建設向共建共享共用模式轉變。原則上不再批準建設孤立信息系統。
第十八條 重點建設以下類型項目:
(一)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大信息化項目;
(二)落實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提升執政能力、民主法治、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生態環境保護等管理服務效能的項目;
(三)深化“互聯網+政務服務”“互聯網+監管”“互聯網+公共資源交易”,推進“一網通辦”下“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項目;
(四)對分級分散建設的業務系統、數據資源進行整合的項目,跨部門、跨層級共建共享的項目;
(五)涉及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和公共數據安全,彌補網絡安全短板、消除嚴重安全隱患的項目。
第十九條 對于本部門(單位)內部可整合歸并的、可使用統建通用系統替代的信息系統,應終止其運行。
存在以下情況的項目原則上不予立項(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一)新建或擴建非涉密機房、數據中心、私有云平臺,新增非涉密服務器、存儲設備、服務端網絡設備等硬件設施采購的項目;
(二)互聯網出口的線路租賃項目和未整合到電子政務內網或外網的專網租賃項目,未納入電子政務外網統一監管的終端安全防護項目;
(三)未部署到市級政務云的非涉密新建項目,未遷移到市級政務云的非涉密升級改造項目;
(四)新建或擴建數字證書、電子證照、電子簽章、公共支付、物流配套、通知消息、咨詢投訴等共性系統,政府網站支撐平臺、獨立封裝的移動客戶端、大數據處理分析平臺、執法檢查類系統及相關模塊的項目;
(五)未接入城市公共信息服務平臺、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的政務服務、公共服務類項目,未接入統一協同辦公平臺的非涉密辦公類、決策輔助類項目;
(六)需求或績效目標不明確、內部系統整合不到位、數據目錄普查不到位、數據共享要求落實不到位、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的項目;
(七)非共建共享共用的信息基礎設施、應用支撐平臺、數據資源等項目;
(八)原項目尚未驗收的升級改造類項目。
第二十條 信息化項目實行系統目錄管理機制,全口徑納入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平臺進行統一管理,新增項目應按規定在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平臺報批。未納入系統目錄管理的項目,不安排自行建設、購買服務和運維經費。
第二十一條 市級部門(單位)需縣(市、區)、達州高新區、達州東部經開區共享協同的信息化項目,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分級審批、分級建設、共享協同的原則建設,由市數字經濟局進行技術性審核立項。市級項目建設單位應加強對縣(市、區)、達州高新區、達州東部經開區的指導,統籌制定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的總體要求和標準規范??h(市、區)、達州高新區、達州東部經開區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總體目標、整體框架、標準規范、建設任務、績效目標及指標等,按照本地有關規定開展項目審批建設工作,并做好與市級項目建設單位的銜接配合。
第二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信息化項目應進行信息共享。項目建設單位應接入城市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強化信息資源的規劃、開發、共享和利用,建立信息共享長效機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況反饋機制,確保信息資源共享,不得將應普遍共享的數據僅向特定企業、社會組織開放。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未落實相關技術要求完成數據歸集的,原則上不得申報新增項目。依據有關要求不能進行信息共享,但確有必要建設或保留的信息化項目,需報市數字經濟局核準。
第二十四條 信息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提供和使用部門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信息資源目錄。信息資源目錄是信息化項目技術審查和建設的必備條件,信息資源共享的范圍、程度以及網絡安全情況是確定項目建設投資、運行維護經費和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全市綜合性、基礎性信息化項目,市級跨部門共建共享的信息化項目,由市數字經濟局會同參建部門共同編制項目建設技術方案,明確各部門項目與總體項目的業務流、數據流及系統接口,形成數據目錄,確保各部門建設內容無重復交叉,實現共建共享要求。
第二十七條 信息化項目原則上不再進行節能評估、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能耗項目的除外。
第四章 資金保障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數字經濟局對市委市政府集中審定通過的信息化項目,安排年度資金預算。
經批準的項目概算是投資安排和資金下達的依據,是項目投資的最高限額。
第二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年度信息化項目計劃,于每年編制預算時將下一年度信息化項目投資預算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對信息化項目計劃確定的年度投資額及建設資金來源等內容進行審核,編制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資金預算并按程序報批。
因信息化項目計劃資金投入為概算,市財政局可先預算一定數量的前期經費,待信息化項目進行預算評估后進行補充調整。
第三十條 經批準的自行建設項目資金來源包括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中央專項資金等,政府購買服務和運行維護資金由市財政局統籌保障。項目資金安排應符合相關規定并履行程序。
第三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財政資金。項目資金支出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制度規定執行,實行??顚S?、專賬管理。
項目建設目標和內容不變,項目總投資有結余的,應按照相關規定將結余資金退回。
第三十二條 運維項目需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申報預算:
(一)經批準新建的信息化項目運維服務,在維保結束需安排運維經費的,上一年度要及時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申報預算;
(二)續運維的信息化項目,在需安排新一輪運維經費的上一年度要及時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申報預算,由市數字經濟局根據市場價格、技術發展趨勢等因素,對新一輪運維需求組織相關單位、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重新進行論證評估,合理提出信息化項目運維需求。
第三十三條 市財政局按程序對各部門(單位)經論證評估后申報的信息化項目運維經費進行審核,按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統籌保障。
第三十四條 對中期調整增補納入年度計劃的信息化項目,市財政局負責調整預算并安排資金。
第五章 項目建設技術方案審查程序
第三十五條 信息化項目通過市委市政府審定予以立項后,項目建設單位需將項目建設具體功能清單在網上公示,進行價格咨詢,公示時間不低于7日。
第三十六條 公示結束后,項目建設單位原則上應在60日內編制完成詳細的項目建設技術方案報市數字經濟局進行技術性審查。方案應包含:項目建設單位已建信息化現狀、上政務云和數據共享情況,新申報項目建設依據、建設目標、建設內容、共享開放、投資概算及測算依據、建設模式、運行維護、安全保障體系等主要內容。
第三十七條 市數字經濟局原則上應在30日內完成項目建設技術方案審查,并出具技術審查意見及概算批復。
第三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根據技術審查意見及概算批復,就本項目建設形成請示上報市委市政府審定。
第三十九條 項目建設請示按以下程序審定:
(一)總投資200萬元以下的,經市政府分管項目建設單位的副市長和分管數字經濟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報分管財政工作的副市長審定;
(二)總投資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經市政府分管項目建設單位的副市長和分管數字經濟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分管財政工作的副市長審簽后,報市長審定;
(三)總投資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四)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報市委審定。
第六章 政府采購管理
第四十條 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信息化項目,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執行。
第四十一條 經市委市政府審定通過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向市財政局申報項目招標控制價預算評審。市財政局原則上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預算評審,招標控制價不得超過概算。
第四十二條 項目完成政府采購立項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委托市政府采購中心辦理采購事宜。
第七章 項目建設、驗收及使用
第四十三條 信息化項目合同簽訂后,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方案技術審查意見、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合同約定督促中標商實施建設,原則上建設周期不超過1年。
第四十四條 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項目建設單位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若超過10%,需重新履行項目立項、建設技術方案及概算審查、財政預算評估、政府采購、驗收前置核準、履約驗收等基本建設程序。
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的,按以下程序審定:
(一)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在200萬元以下的,經市政府分管項目建設單位的副市長和分管數字經濟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報分管財政工作的副市長審定;
(二)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在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經市政府分管項目建設單位的副市長和分管數字經濟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分管財政工作的副市長審簽后,報市長審定;
(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四)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報市委審定。
第四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復開展項目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重大調整的,項目建設單位應事先向市數字經濟局提交調整申請,履行調整審批手續。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重大設計變更而導致超概算的,市數字經濟局不受理事后調整申請。
第四十六條 項目投資規模未超出批復總投資、建設目標不變,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確需調整且資金調整數額不超過批復總投資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項目建設單位調整,形成書面材料向市數字經濟局備案:
(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確需改變建設內容;
(二)確需對原項目技術方案進行完善優化;
(三)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已批復項目建設規劃的框架下調整相關建設內容及進度。
第四十七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工程嚴重逾期、投資重大損失等問題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向市數字經濟局報告,市數字經濟局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項目單位進行整改或者暫停項目建設。
項目已實施且有實質性進展,但由于外部環境變化和不可抗因素難以繼續實施,無法完成總體目標的,項目單位可以提出申請,由市數字經濟局核報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終止項目建設。
第四十八條 項目建設完成后,原則上應開展試運行,時間不低于1個月。試運行結束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向市數字經濟局申報開展項目履約驗收前置核準。市數字經濟局按照項目建設方案技術審查意見進行履約驗收前置核準。
第四十九條 項目經市數字經濟局履約驗收前置核準后,由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購項目需求論證和履約驗收管理辦法》(川財采〔2015〕32號)等相關規定組織履約驗收。
第五十條 項目經履約驗收合格后,正式投入使用。項目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向市財政局申報資金撥付。市財政局將市數字經濟局履約驗收前書面核準復函及項目建設單位履約驗收報告作為資金撥付依據。
第八章 績效評估和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是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應加強項目資金績效管理,接受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監督管理,配合做好績效評價等工作,如實提供項目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隱瞞、謊報、瞞報。
第五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實施期內應對項目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績效監控,形成項目績效監控報告,每年年底前提交市數字經濟局和市財政局。
項目績效監控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計劃執行情況。對于已投入試運行的系統,還應說明試運行效果及遇到的問題等。
第五十三條 項目投入運行后12至24個月內,項目建設單位對信息資源利用、信息資源共享、安全風險等情況應開展自評價,并將評價報告報市數字經濟局和市財政局。市數字經濟局會同市財政局結合相關評價情況,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后評價。評價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安排自行建設、購買服務和運行維護經費和后期建設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四條 市數字經濟局會同市委網信辦、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密碼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能職責對項目實施過程中招標采購、建設質量、實施進度、資金使用、概算控制、信息共享、密碼應用、網絡安全等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發現違反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或要求的,應當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采取通報批評、暫緩安排投資計劃、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等方式予以處理。
市審計局依法加強對信息化項目的審計,促進項目資金使用真實、合法和高效,推動完善并監督落實相關制度政策。
第五十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立項、技術審查等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有關部門(單位)應予以通報批評,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截留、挪用信息化項目資金,或者違規安排運維經費的,由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九章 安全和使用管理
第五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落實國家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密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建立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制度,加強信息化項目的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網絡安全、密碼保障系統并定期開展檢測和評估。市委網信辦、市國家保密局、市數字經濟局、市公安局等網絡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信息化項目的安全監管,指導監督項目建設單位落實網絡安全審查制度要求。市密碼管理局應依法加強對信息化項目密碼應用的安全監管,指導監督項目建設單位規范密碼應用和管理。
第五十七條 項目應采用安全可靠軟硬件產品。在項目報批階段,要對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進行說明。項目軟硬件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項目密碼應用和安全審查情況,以及硬件設備和新建數據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況是項目驗收的重要內容。
第五十八條 項目不符合密碼應用和網絡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不安排運行維護經費,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新建、改建、擴建信息化項目。
第五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有關規定開展項目建設和運行維護,切實履行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需對信息化項目開展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切實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項目建設單位與中標承建單位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依法依規加強信息資源全過程管理,對濫用、未經許可擴散和非授權使用、泄露信息資源等違規行為及其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項目建設完成后,形成的項目成果歸項目建設單位所有,信息化項目產生的政府數據資源由市數字經濟局按照應用需求實行集中統一管理。項目建設單位按規定開展日常數據資源的治理和維護。
支持鼓勵市屬國有大數據公司依法參與已建信息化項目運維,從技術上確保政府數據歸政府所有。
第六十二條 政府可以依法授權市屬國有大數據公司,在市數字經濟局管理下,負責對政府數據進行市場化開發應用,推進政府數據資源變數據資產,培育壯大本地數字經濟產業。
市級相關單位可以根據政府依法授權,利用市級政府數據資源、資產,依法開展與社會資本合作。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中涉及資金額度“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六十四條 關于市級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的規定,本辦法與《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達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達市府規〔2022〕1號)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六十五條 各縣(市、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規定制定本級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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